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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扶电梯上“逆行”,受伤谁担责?

时间:2024-08-10 作者:佚名来源: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与好友相约欢聚,放声歌唱,本是一件开心事,可却因离开KTV时坐上逆行电梯受伤,责任应由谁承担?近日,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经审理判决原告自身承担60%的责任,被告某物业公司和某娱乐公司承担40%赔偿责任。

  2023年5月,原告张某约上好友李某等人到某娱乐公司经营的KTV唱歌,该KTV由某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晚上十一点左右,结束聚会的张某走出KTV,边操作手机边向着手扶电梯走去。因当时无人乘坐手扶电梯,该电梯处于静止状态,张某等人未注意到下行电梯的绿色指示灯,径直走到了其左手边的上行手扶电梯上,从上行手扶电梯向下步行。

  当先行第三人步行至该电梯感应区时,电梯启动并向上运行,致张某摔倒受伤住院,因与某娱乐公司、某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遂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某物业公司和某娱乐公司作为KTV的管理人,从KTV至涉案手扶电梯口并无工作人员引导,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原告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预判潜在风险,谨慎注意安全。原告张某从一楼通过上行手扶电梯进入KTV,理应知晓该手扶电梯正常运行。且原告向下步行片刻后,亦有其他人员乘坐旁边下行电梯向下运行,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跌倒。结合原告因边行走边操作手机,误走上逆行梯步的情况,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各项因素对原告受伤原因力程度,判决二被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原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查明事实属实,责任比例划分并无不当。(张森)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近年来,涉手扶电梯安全事故频发,作为手扶电梯管理人的相关单位,要按照法律规定定期检修,在电梯口做好安全提示。电梯乘客应当注意分辨电梯运行方向,把好电梯扶手,注意周边环境变化,预防各种可能对自身安全造成损害的不利因素。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408/t20240808_4490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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