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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拿回”已售出的游戏账号涉嫌盗窃罪

时间:2024-05-25 作者:佚名来源: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网络游戏账号交易屡见不鲜,有人却耍起小聪明,将账号卖出后再通过申诉要回来,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已涉嫌盗窃。近日,宣威市人民检察院就办理了一起恶意找回售出游戏账号案件。

  2023年2月14日,瞿某某将自己的网络游戏账号以4200元卖给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12月16日,瞿某某通过腾讯游戏客服以申诉方式将该账号找回,更改密码,致使买方无法继续登录使用该游戏账号。案发后,瞿某某已赔偿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9000元并取得谅解。

  宣威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明确,瞿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已取得谅解,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及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

  释法

  游戏账号虽为虚拟财产,但账号内的相关角色及装备的等级提升及获取与玩家不断投入的时间、精力、金钱成正比,具有相应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私自“找回”自己售出的游戏账号属于盗窃虚拟财产行为,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还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广大群众在市场交易中要遵循诚信原则,避免触碰法律底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三)被害人谅解的;(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记者 甘仕恩 通讯员 范琪琦)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405/t20240524_4361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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