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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个人理财受法律保护吗?

时间:2024-05-12 作者:佚名来源: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案情回顾

  金先生在整理母亲遗物时发现,在将近8年的时间里,其母和陈女士有多笔资金往来,大部分都是母亲打款给对方,共计143万元。金先生多次联络陈女士试图了解情况,都遭到对方的拒绝。后金先生将陈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本息共计160多万元。面对这场官司,陈女士表示,多年来接受金先生母亲的委托,代替她在投资公司做理财,一直有源源不断的收益。而金先生表示,据其了解,陈女士早已离开了先前的投资公司,并且没有找到母亲与陈女士之间的书面协议,双方的资金往来都是通过个人账户交易。经调查,陈女士已将共计113万元的理财回款分两次打入金先生母亲的其他账号中。剩余的30万元,由于理财尚未到期,陈女士暂未操作。最终,案件经过调解,陈女士同意退还金先生30万元本金及利息4000元。

  法官提醒

  受人委托代人理财是什么概念?是否存在这样一个特定的职业呢?

  理财是指对财务进行管理,实现财务保值升值。通常所说的代人理财要区分专业的理财机构或者个人代为理财两种类型。如果投资人委托个人帮助从事理财活动,受托人接受委托操作理财、基金、期货等账户,双方形成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如果请专业的理财机构代为理财,则形成金融委托理财合同关系。

  “高收益”的理财往往有准入门槛,但一些达不到要求的投资者会出现“变相拼单”行为,这会导致哪些风险呢?近年来,在私募基金投资领域发生较多拼单行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对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有严格的限制性规定,比如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个人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等要求。本来很多投资者不具备购买资格,但一些违规的业务员为了个人利益,通过变相拼单的方式,降低投资准入门槛,拉更多的人拼单购买,实际上属于违反行业规定的行为,如果所投款项被挪用无法赎回,责任只能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从行政监管角度来看,曾有证券公司的员工私自组织投资者拼单购买私募基金,地方证监局出具警示函。但是这些都属于发生问题之后的补救措施,在购买理财产品之前,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理财产品说明书,同时金融机构要对投资者做风险承担能力的评估。

  投资理财虽然是买者自负盈亏,但前提和基础是卖者尽责。这个“责”指的就是金融机构的适当性义务。在证券法、信托法等法律中都有相关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对相关风险进行充分揭示后,才能将适当的产品推销给适合的人,销售与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产品。如果因金融产品的发行人、销售者未尽到适当性义务,导致消费者受到财产损失的,消费者既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卖方机构应对其是否履行了适当性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通常,虽然通过口头约定的方式可以成立委托理财合同,但是笔者建议投资者签订书面的委托理财合同,不论是纸质件还是电子版合同,一定要留存好相关证据。签订合同的内容,首先要包含各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投资者要确定好与谁签订合同,如果和公司签订,要确定是金融机构本身还是子公司,加盖的公章是谁的。其次,要列明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对于委托的事项、投资的金额以及去向、预期收益、赎回条件以及转账账户均要列明,如果是非对公账户更要格外小心。再次,要约定好违约责任,如果投资无法实现预期利益或无法赎回,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最后,要注意争议的解决方式,包括发生纠纷选择到仲裁委申请仲裁还是到法院诉讼等。

有些老人背着子女偷偷理财,如果老人去世,理财产品是否属于遗产?真实的银行理财产品具备唯一的产品登记编码,投资者可以拨打银行热线或通过官网、App等官方渠道进行查询,也可在“中国理财网”上查询产品相关信息。订立理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受托人和委托人,当委托人去世后,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并不会灭失,由非合同相对方,也就是继承人继受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继承人对于父母生前的投资类合同可以概括性继承所有的权利和义务,理财产品自然也属于遗产的一种。

(林昱彤:北京金融法院)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405/t20240509_4337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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