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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带货侵权,赔偿责任谁担?

时间:2024-04-13 作者:佚名来源: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近日,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决商家承担侵权责任。

义乌美玲商行入驻某“精选联盟”平台,订立委托推广服务协议,委托大量网红为其店铺的密封袋发布短视频推广宣传。然而,消费者在浏览短视频时发现,多个网红发布视频内所涉产品使用了泰州大海公司的密封袋商标,但点击视频下方的购买链接,却跳转至义乌美玲商行的产品销售页面。

据了解,泰州大海公司在某平台经营有旗舰店,其发布推广的密封袋在“抖in爆款榜”位居前列并获得一定荣誉。为此,泰州大海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与某平台订立了委托推广服务协议,对推广人进行了概括授权,双方形成了委托推广关系。根据合同及平台运营管理的相关规则,被告具有平台赋予的内容管理功能使用权限,且能够在合作过程中与带货网红进行沟通联系,应当对相关网红的推广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在此情况下,其仍允许带货网红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推销被诉商品,可以视为对此行为认可和放任,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被告为销售产品而委托带货网红使用标有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视频进行宣传、推广、引流,并以关联链接形式使得案涉视频与己方商品销售页面产生关联,易使相关公众对案涉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为其销售的产品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原、被告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傅佳萍)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404/t20240408_4293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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