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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品不免责 玩具3C标识不可少

时间:2023-04-15 作者:佚名来源: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咨询内容】

    消费者张女士向我委咨询,她在一家玩具用品店内购买了一辆儿童自行。在骑行的过程发现该车把手有脱落的风险,经她仔细查看,发现该自行车车身没有铭牌,找不到有关生产厂家的信息,也没有国家3C强制认证标志。随后找到商家要求退货,却被告知该自行车属于玩具,并不能上路骑行。对于这种情况,她可以要求商家退货并赔偿吗?
【咨询回复】
  在日常消费中,商家经常以多买多增的促销手段,即一次性消费达到一定金额赠送免费礼品或达到一定的积分兑换商品。商家的这种以赠送赠品的促销手段实际上不属于无偿赠与,是有偿赠与的法律行为。因为赠品是以达到商家规定的消费条件才可获得,这种商业赠与实则是附条件的赠与,因此根据对价原则,赠品也享受商品的相关法律保护。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童车类,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儿童乘骑玩耍的童车类产品,包括:儿童自行车(最大鞍座高度在435mm~635mm范围内)、儿童三轮车、儿童推车、婴儿学步车、玩具自行车(最大鞍座高度小于435mm)、电动童车、其它玩具车辆,均被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也就是我们说的3C认证。在没有获得指定机构的3C认证证书、没有按照规定加贴3C认证标识的目录产品,不得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张女士可收集相关证据后,前往经营者所在地的消保委投诉。

  


原文链接:http://www.ah315.cn/display.asp?id=139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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